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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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