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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融资租赁注册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 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2.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注册资本要求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5.核名-材料

国家局核名:

企业可以向国家局申请不含地域表述的名称,外资融资租赁还可以申请含有‘中国’或‘国际’的名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交国家局核名须提交:

(1)公司名称和备选字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和股权比例;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中各方盖章和法人签字; (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经盖章和法人签字的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额外提供经盖章和董事签字的外方股东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果名称包含‘中国’字样,则需要提供外放股东公司的中文翻译文件。

省市工商局核名:

在企业所属省或者直辖市核名,公司名称必须含有地域名。提交的资料如下:

(1)公司名称和备选字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和股权比例;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中各方盖章和法人签字; (3)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经盖章和法人签字的中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额外提供经盖章和董事签字的外方股东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4.建议选择成立两年以上的母公司作为股东公司,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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